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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9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有通知》(饶府办[2009]125号)和我市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9年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是: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3596元,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人每年2180元,进藏义务兵的优待金为同类义务兵的3倍,立二等功者增发全年优待金的20%,立三等功者增发全年优待金的10%。
二、根据2009年10月16日德兴市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给予2008年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家属,按同类义务兵的2倍发放优待金。
三、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家属所在单位支付。
四、根据《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的发放对象为服现役二年以内的义务兵家属。对超役服役、从地方高考进入军队院校的学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不发给优待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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