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9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基本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保障金领取证》、城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凭《精减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证》到市公办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减收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50%。
2、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每年享受200元基本医疗卡救助。
3、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患慢性病、常见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4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4、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城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患慢性病、常见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3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二)医疗保险救助
1、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每人每年投保一份大病医疗保险。
2、对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城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凭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发票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城市医疗救助的重点,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度患者)等重大疾病。
1、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患大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城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患大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4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3、市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一次性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或全年医疗费用累计达到2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三、医疗救助办法
(一)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市城市低保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救助任务,乡(镇)卫生院负责基本医疗救助任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江西省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保障金领取证》、《江西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保障金领取证》、《精减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证》或基本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遇到疑难重(杂)症需转非定点医院或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诊的,应得到市民政局批准。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县级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2、审查。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4、审批。市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一)上级下拨的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市政府根据上级下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及我市每年度实际发生的城市医疗救助费用予以资金配套;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中提取10%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四)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和民政支出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工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疗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具体体现。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监察部门共同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