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市民政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步伐,推进我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建设(以下简称"三院"),根据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敬老工程落到实处,严格"三院"建设的申报、审 批、验收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三院"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管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德兴市民政局"三院"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卢春英局长担任组长,曾水发、吴先正、卢敏鸿副局长、纪检组长方新达任副组长,金晓娟、余中林、宋草福、余伟为成员。
第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三院"建设项目的考察、立项和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督查和验收工作;提出"三院"建设资金的分配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三条 按照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低保办、优抚股、城福股和各乡镇民政所积极参与,同共实施。
第四条 申报"三院"建设必须填写《德兴市民政局"三院"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 "项目审批表"),该表由评审领导小组设计制作。凡申报"三院"建设项目的,必须实行一院一报制,不能一院多报。
第五条 "三院"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后,市民政局正式下发通知,并将审批的项目上报到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争取配套资金。
第六条 各乡镇"三院"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统一归口报市民政局城福股。由城福股会同低保办、优抚股的同志进行审查,并视情前往实地考察后写出书面报告或考察(调查)情况记录,在"项目审批表"内填写审查意见,严格把关后,确定每年"三院"建设数,与有关材料一并报评审领导小组。未经初审的项目,不得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民政局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评议有关股室提出的书面报告,审查意见和各乡镇申报材料。
市民政局评审领导小组的各位成员评审时应提出意见或建议及评审理由,要做好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各位成员要签署姓名以示负责。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各位成员的评审意见,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或由组长委托其他副组长签署意见。
第八条 市民政局评审领导小组会审期间,对立项争议较大的项目,应视情前往实地考察认证。经考察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立项建设的,取消该院的申报资格或督促其具备条件后,来年再行申报。
第九条 参照省厅"三院"建设资金的拨付标准,我市"三院"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拨付,改造、维修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拨付。
第十条 市民政局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同意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要向局财务和项目相关的业务股室。下达资助项目批复通知。
拨款通知由局相关股室草拟,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三院"建设所在乡镇民政所专户。"三院"建设单位凭拨款通知单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开始实施后,各有关股室要会同市局评审领导小组适时前往实地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适时下拨资金。原则上项目工程完成过半,市局扶持资金拨付50%,其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完毕。
项目所在的乡镇民政所必须建立资金管理专户,专帐管理,市局资金一律拨到项目所在乡镇民政所专帐。实行项目管理,资金跟着项目走,分期拨付,乡镇配套资金要同步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市民评审领导小组聘请有关单位的建筑工程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监理人员担任施工监理,不定期前往实地调查,协助项目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聘请费用在"三院"建设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工程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要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市局纪检监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市"三院"建设工作的执法监察工作。
"三院"建设要实行阳光操作,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加"三院"建设的透明度。
德兴市民政局“三院”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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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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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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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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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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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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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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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原因
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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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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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与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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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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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项目执行单位申报时填写。
2、项目类别为“新建”、“扩建”或“改造”、“维修”。
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领导必须签署本级承诺的扶持资金数量。
4、项目申报、审批完毕,本表由市局评审领导小组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