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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人民政府
德府发[2006]7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德兴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德兴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能力,现就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德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帮扶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一)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列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农村低保标准按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报上饶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三)筹集所需资金。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按省、县(市)两级财政8:2的比例负担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标准予以配套并列入预算。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0%。即: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含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200元的住房维修基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市政府仍按10%配套并列入预算。要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五保对象的清查、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按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真正把最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二)大病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严重烧伤、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度患者)、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经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疗费总额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五)筹措所需资金。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按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救助人数年人均16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四、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规范城市低保标准,根据本市基本生活物价水平以及市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明确界定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并轨出中心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未实现再就业,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家庭收入低于本市保障标准的,应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要进一步做好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分类建档工作;要进一步做好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力争2006年底实现市、乡(镇)、社区居委会与上级民政部门联网。
    五、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能力
    根据“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大病救助”的原则,在总结我市2005年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出台《德兴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德府发[2006]5号),增加大病救助病种、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救助所需资金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政府成立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进一步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实。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管理,确保足额落实。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应通过“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人数、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至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不得挤占救助资金。
    (三)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狠抓落实。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强化管理监督手段,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农业、教育、物价、劳动保障、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政策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德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城乡社会救助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各部门、群人团体、驻市企业
抄报:
共印13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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