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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四措施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

  『发布时间:2006-9-22 0:00:00』

    近日,德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的意见》,对全市乡镇民政所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乡镇民政所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址办事”。

  1、确保有独立的民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各乡镇要确保有独立的民政机构,统一规范名称(即XX乡镇民政所)。人员编制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定编2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定编3人的规定配备,为行政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对乡镇民政所原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民政员工资由市财政足额列入年初预算。

  2、改善民政所办公条件。各乡镇要为民政所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原则上每个民政所办公用房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2007年起,乡镇民政所工作经费纳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按照每个民政所2万元的标准,由市、乡镇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去年以来,德兴市民政局为全市12个乡镇(街道)民政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文件橱等办公设备,并实现了市、乡(镇)联网,逐步建立民政信息化服务平台。

  3、加强乡镇民政所队伍建设。要挑选文化程度较高、政策观念强、肯于吃苦奉献的干部职工从事民政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选好配强民政所长,民政所长的选任和民政干部职工的变动,必须征求市民政局的意见。市民政局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管好基层民政队伍。

  4、切实加强乡镇民政所内部管理。要管好用好资金,各乡镇民政所对民政资金要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管理。规范民政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乡镇民政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督查民政经费使用、政务公开、依法办事和行风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和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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