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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2008-7-18 0:00:00』

 

一、办理机构:

我省在省和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均设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不设救助站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二、 办事规程:

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1)本人身份证;

(2)年满60老人、不满18周岁未成人、残疾病患者;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3. 救助管理人员对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救助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求助人说明原因。

4. 救助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救助期间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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